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有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促进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和《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包括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指以学校名义举办,经继续教育处审批或备案后,由各办学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所得。非学历教育支出指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各项支出。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所有收入分配及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项目制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我校场馆所资源、服务和培养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标准须在制订非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中列明,随同项目申报流程完成审批手续。办学单位要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与招生信息同时发布。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培训费收入直接缴纳进入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开具财政或税务发票,符合上缴财政要求的应及时上缴财政。
第八条 因学员个人原因申请退费,开课前可申请全额退费;开课后按授课比例退还学费,授课课程超过一半的,不予退还学费。非学历教育项目学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特殊情况如需减免需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并提交减免审批表。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性质和来源,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于学校统筹安排,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其他部分返还办学部门,用于培训运行与办学部门事业发展,如确需与校外办学单位合作办学的,应根据合作协议分配比例。
(一)政府指令性办学项目。上级政府部门委托我校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二)委托性办学项目。除上级政府部门外的相关单位委托我校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社会化办学项目。学校严格控制社会办学项目,由办学部门自主开设,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继续教育处对委托性办学项目以及社会化办学项目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提取管理费,用于制度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评估、资质审核、证书印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培训费收入分配所得主要用于项目办学成本开支。其中用于课时费
得高于办学单位收入的50%。办学成本支出范围包括培训成本、课时费、相关人员劳务费等项目相关成本支出。
培训运行成本。主要包括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需要列支的培训人员住宿费、餐费、材料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资料购置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印刷费、差旅费、设备租赁费、培训场地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等相关支出。
劳务费。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培训班设班主任的,班主任劳务费按最高不超过600元/月发放。
(三)外聘教师课时费(税后)参照国家标准,具体执行限额如下: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学时;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学时;
3、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最高不超过500元/学时;
(四)校内人员的课时费(税后)标准,按外聘教师课时费的50%-60%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校内人员课时费和管理人员劳务费经办学单位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后发放。
第十四条 原则上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清理项目收支并办理结账手续,原则上需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办理结账手续。若一个项目分多次招生或计划多期举办,可在每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办理结账手续。超过1年的长期项目应按季度报账。办理结账时填报《非学历教育经费预算申请表》《非学历教育经费决算申请表》,经办学单位审批后,提交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转入办学单位专设的培训结项项目,用于补充办学单位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相关使用应符合学校规定,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及校内人员酬金发放。
第十六条  经费监督 学校相关部门应对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面向外籍人员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相关事宜按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继续教育处、人力资源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一:
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经费培训预算审批表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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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主办单位  | 
  | 校外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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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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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 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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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训人数  | 
  | 工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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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预算 项目代码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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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开支项目  | 学校管理费继续教育处 管理费 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 师资费交通费讲课资料费 其他(请注明)  | 
培训费预算金额 合计  | ¥:  | 
继续教育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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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经费培训决算表  | 
             年    月    日               附原始凭证        张  | 
培训名称  | 
  | 
培训单位  | 
  | 校外协办单位  | 
  | 
培训时间  | 
  | 培训地点  | 
  | 
参训人数  | 
  | 工作人员数  | 
  | 
培训收入  | 人民币  | 
培训开支项目内容  | 学校管理费  | ¥  | 计提比例:  | 
继续教育处管理费  | ¥  | 计提比例:  | 
住宿费  | ¥  | 附原始凭证        | 
伙食费  | ¥  | 附原始凭证        | 
培训场地费  | ¥  | 附原始凭证        | 
资料费  | ¥  | 附原始凭证        | 
交通费  | ¥  | 附原始凭证        | 
其他费用  | ¥  | 附原始凭证  | 
师资费  | ¥  | 附原始凭证        | 
合计  | ¥  | 
结余经费  | 人民币  | 
承办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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