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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11-26 浏览次数: 2519

 

 

南京中医药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南京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为切实保证成人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自考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二条  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毕业实践和毕业考核,均达到各项要求,且已通过江苏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相关考试。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已取得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自考办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受过学校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而未撤消者,或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 应在学位授予期限内(学制加两年)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各教学点负责接收本教学点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学号顺序从小到大编号,并编制《南京中医药大学推荐授予成人学士学位者名单汇总表》报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京中医药大学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需提供);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同底照片一张(应届本科毕业生不需提供)。

 第七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学校自考办规定的要求提交材料。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审核推荐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即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日期不得早于省教育厅规定的成人学历电子注册日期。

 第九条  凡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即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学位证书应在授予学位的当年领取,超过3年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保存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9级新生开始实施,在校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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