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提高非学历教育质量,推动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推进健康江苏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非学历教育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发挥人才培养协同效应,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非学历教育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继续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履行非学历教育的指导职能,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处,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教学科研等实体单位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成为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具体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办学部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处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六条 办学部门是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责任主体,须明确领导责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人力和物力等基本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非学历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注重社会影响,维护学校声誉。各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特色化、差异化以及专业化非学历教育,不得举办与本专业学科无关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职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办学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教育,任何部门均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向其提供师资、教学场所等相关资源。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八条 办学单位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立项审批或备案制度,办学单位须在开班前向继续教育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审批通过的非保密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将在继续教育处网站予以公布。由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项目,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全称)、实施单位、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教学计划、招生宣传材料、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项目预算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办学部门原则上一期一报,严禁以一期批准的项目多次重复招生。培训项目一经批准,列入学校年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进行管理,继续教育处将对相关项目进行质量追踪与评估。
第十一条 办学部门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培训项目应明确标注举办单位全称,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类似名称,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严格控制校外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需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如需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学,应当严格遵守涉外管理规定,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后,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办学部门之间可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作办学。如非学历教育项目需要多个办学部门协作完成,需协商确定一个主体办学部门,其余为协办部门。主体办学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立项申报、教学过程监督、结业完成等全过程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办学部门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学校法制办公室法务审查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处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合作协议中需明确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办学部门应强化办学主体责任,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建立稳定的教育管理队伍,加强过程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做好项目设计、课程安排、教学组织、结业考核等方面工作。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办学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计划实施教学,不得无故调整或变更项目举办时间、课程、师资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向继续教育处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办学部门要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师德师风,培育优秀师资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做好授课内容、课程资源、学习平台、媒体宣传等内容的审核。非学历教育项目以本校师资为主,如需邀请校外师资授课的,由主办部门严把师德师风关,如需聘用外籍人员,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向继续教育处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办学部门可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和学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突出课程的实用性、时代性、前沿性,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证书均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分类编号、印制发放。办学部门应当在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并完成考核后,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同时将相关申领材料报送至继续教育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继续教育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有收入须全额入学校财务指定账户,由财务统一开具合法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部门不得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各办学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通过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非学历教育项目学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特殊情况如需减免需提交情况说明,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支出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据实支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总收入30%提取管理费,用于学校统筹安排,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继续教育处按照5%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制度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评估、资质审核、证书印制等相关工作。其余部分返还办学部门,用于培训运行与办学部门发展基金。办学部门发展基金的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学部门凭《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审批表》办理财务收费及入账手续,未按要求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收支和结算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需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办学部门要强化政治担当,积极配合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督查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非学历教育评估和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如有办学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办学等处理;如情节严重,将取消相关办学部门的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依纪依规依法给与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