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南京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27 浏览次数: 14936

 

 



南京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江苏省招生办公室同意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指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前置学历、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因下列特殊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入学者,可在开学两周内凭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因病。新生因病无法在校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期满仍未康复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二)应征入伍。新生取得学籍前,按国家政策应征入伍者,由相关武装部门出具证明,个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具体办理办法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颁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201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他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决定,须先与学生本人进行情况核实,提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与学生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书。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制按层次,专升本为二年半制,高起本为五年制,高起专为二年半制。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应在三日内补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和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册,作为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课程分学期开课的,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实践环节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40%(其中考勤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期末考查、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成绩和期中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毕业实习考核: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实习计划要求,完成毕业实习,并由实习单位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在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考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一)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实验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南京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在考前申请缓考,凡擅自缺考或未申请缓考者,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不及格或申请缓考的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能按期参加补考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补考合格成绩均按60分计入成绩单。

 第十七条 在修业年限内,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书面申请重修,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重修。重修考核通过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标注为重修成绩。考核成绩通过者也可申请参加重修,成绩以最高分计,若最高分为重修所得,应在成绩单上标注为重修成绩。学生重修课程,需按学分交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免修与免考

 第十八条 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

 (一)在国家承认办学资格的各类高等学校已修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的名称相同、学分或学时数相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取得合格成绩起6年内有效)

 (二)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取得某门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起6年内有效),可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的名称相同、学分或学时数相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三)2006年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六级成绩在426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英语”课程。

 (四)获得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者(获得证书起6年内有效),可申请免修免考公共课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五)免修免考的课程须出具原修学校教务部门署印的课程成绩单,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免修免考,成绩均以60分记入成绩单。

 第十九条 学位课程、毕业考核及实践环节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条 各专业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数不得超过5门。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办理时间为开学后两周内。拟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应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证书和成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出示核验)学生在未接到免修免考批准通知前,须照常参与日常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免修免考课程需一次性申请,于入学后第一次面授期间提交课程免修免考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科统考课程免考的办理:

 (一)入学时年满35周岁、获得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生可申请专科省统考英语免考。符合条件的新生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核验),由班主任(或教学点)于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的新生,可申请专科省统考计算机免考。符合条件的新生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及网上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000年以前毕业的专科生提供学历认证报告,2000年后毕业的提供电子注册备案表),由班主任(或教学点)于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课程免修免考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证,即取消免修免考资格,并按《南京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严肃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需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出转学、转专业申请,第一学年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不转教学点,确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确需转教学点的,需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出转教学点申请,并提供生源地、工作地点等证明材料,第一学年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学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或因工作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方可办理有关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次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除因病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年不得休学。

 第三十二条 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可勒令其退学。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费按财务规定退费。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制度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全面考核,并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者可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十五条 凡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受到奖励或处分的学生,学校应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政治思想品德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专科学生须通过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计算机基础课程统考,英语须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英语课程统考,并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相应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科学生须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详见《南京中医药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准予毕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领取毕业证书,超过3年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保存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可开具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与国家有关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24 南京中医药大学
地址:南京仙林大学城仙林大道138号 邮编:210023 苏ICP备11032525号-1